清远砍头息争议中本金与利息的司法认定
邓昱
本文作者
2026[清远][民间借贷纠纷]:利息约定不明时,法院如何认定?——以一起“砍头息”争议为例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计算与本金认定往往是双方矛盾最激烈的“战场”。尤其是2026年清远地区司法实践中,对于“砍头息”(即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以及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法院的裁量标准愈发严格。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案件,详细解析该类争议的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
案例场景:预扣利息后,本金如何认定?
2025年,清远市民张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借条载明“借款本金20万元,年利率12%,借款期限1年”。刘某实际向张某转账18.5万元,称“提前扣除了第一年利息2.4万元及部分手续费”。借款到期后,张某仅偿还了1.5万元利息,刘某诉至清远市某区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本金20万元及剩余利息。
争议焦点:
- “砍头息”是否合法?实际出借本金应如何认定?
- 借款利息超过法律保护上限(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时,如何处理?
专业法律分析
一、“砍头息”的认定与本金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案中,刘某虽在借条上写明借款本金20万元,但实际仅交付18.5万元,差额1.5万元属于预扣利息及费用,依法不应计入本金。法院应认定实际出借本金为18.5万元。
二、利息上限的司法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假设本案借款发生在2025年6月,当时一年期LPR为3.45%,4倍即为13.8%。双方约定年利率12%,未超过该上限,故合法有效。但若刘某主张的利息包含复利、罚息等,则需整体审查是否超过13.8%。
三、已偿还款项的抵扣顺序
张某偿还的1.5万元,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先息后本”原则处理:先抵充1.5万元利息(按18.5万元本金、年利率12%计算,1年利息为2.22万元,1.5万元尚不足覆盖利息),则张某仍需偿付剩余本金18.5万元及未支付的利息0.72万元(2.22万元-1.5万元)。
四、2026年清远地区的司法实践倾向
近两年清远法院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砍头息”零容忍,且对约定不明的利息(如仅写“月息2分”但未明确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倾向于认定为年利率,并按LPR四倍进行上限审查。同时,对于出借人主张的“手续费”“服务费”等名目,若实质为利息,一律并入利息总额计算是否超标。
结语:借贷双方应如何防范风险?
出借人应严格遵循“不得预扣利息”的法律规定,保留完整的转账凭证;借款人应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利息计算方式及违约责任,并保留还款记录。若争议进入诉讼,法院将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绝不保护任何形式的“砍头息”。
10组相关Q&A
Q1:借条上写的“月息3分”,法院一定支持吗?
A:不一定。月息3分相当于年利率36%,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当前约13.8%)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且法院会审查是否实际按该利率收取,若属“砍头息”则本金调整。
Q2: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逾期不还,能主张逾期利息吗?
A:可以。根据《民法典》第676条,未约定利息的,借款人逾期还款后,出借人可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Q3:借款人还了部分钱,但没说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怎么认定?
A:按“先息后本”原则认定。即先抵充利息,剩余部分再抵充本金。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Q4:现金交付的借款,法院会认可吗?
A:现金交付风险极大。法院会要求出借人提供来源证明(如银行取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若无证据,可能不被认定实际交付。
Q5:借条上只有借款人签名,没有出借人签名,有效吗?
A:有效。借条是单方承诺文件,出借人签名与否不影响效力,但出借人需证明自己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
Q6:借款用于赌博,借条有效吗?
A:无效。用于违法活动的借贷合同无效,法院不予保护。出借人明知仍出借的,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Q7:夫妻一方单独借款,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吗?
A:不一定。若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仅由借款人个人承担。建议出借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Q8:借款人失联,出借人该怎么办?
A:应立即收集证据(借条、转账记录、催收记录),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若借款人下落不明,法院可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审理。
Q9:利率超过LPR四倍的部分,已经支付的能要求退还吗?
A:可以。借款人可起诉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LPR四倍部分的利息。司法实践中支持该请求。
Q10:2026年清远地区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平均周期是多久?
A:简易程序约3个月,普通程序约6个月。若涉及公告送达或评估鉴定,可能延长至1年。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关联律师:邓昱,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2495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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