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湖北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9 主办律师:迟冬梅
迟冬梅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正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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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704民初7939号之一
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冬梅,湖北正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伦,湖北正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北某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某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36元,减半收取94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468元,由湖北某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琳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白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