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丹江口市支行、丹江口市天河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2.29 主办律师:辛海瑛

辛海瑛

主办律师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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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民初2497号

原告:中国人民银行丹江口市支行,住所地:丹江口市沙陀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3811011434648E。

负责人:蔺万忠,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海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芹,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天河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新港中银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676464892T。

法定代表人:康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诉被告丹江口市天河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银行丹江口市支行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人民银行丹江口市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银行丹江口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8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收。

审判长王少波

人民陪审员杨毅

人民陪审员庹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