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逾期利息计收复利合法性争议解析
辛海瑛
本文作者
2026[十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实务解析:逾期利息计算中的“利滚利”合法性争议
2026年,湖北省十堰市某商业银行因与借款人张某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争议焦点集中在《借款合同》中关于“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的条款是否有效。该案中,张某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向银行贷款50万元,年利率5.5%,逾期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加收50%罚息,并对未偿还的罚息再按同一利率计算复利。三年后,银行主张的本息合计接近80万元,其中复利部分占20余万元。张某抗辩称“复利”加重了还款负担,违反法律关于公平原则及利率上限的规定。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该条款的合法性?以下从法律依据、合同约定与司法裁判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框架与监管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金融借款合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但金融借款不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LPR四倍)的严格约束,而是依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贷款通则》第37条明确,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但未禁止对罚息再计复利。然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这意味着监管机构允许金融机构对欠付利息(包括罚息)计算复利。但争议在于,部分法院认为“复利”仅指对正常利息的复利,而非对罚息的复利,否则构成“利滚利”不当加重债务人义务。
二、司法实践分歧:两种裁判观点
观点一:支持金融机构对罚息计收复利
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上述通知。在(2021)最高法民终XXX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金融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只要总额未超过年利率24%(以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上限为参照),应予支持。十堰市基层法院亦有类似判例,强调金融借款合同的专业性及意思自治原则。
观点二:限制或否定对罚息计收复利
部分法院认为,《合同法》(现《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未明确授权对罚息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且复利计算导致利率隐形飙升,违背公平原则。例如,湖北某中级法院在2024年一起案件中认定,对罚息再计复利造成实际利率超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2026年十堰该案中,张某的借款合同约定罚息利率为年利率8.25%(正常利率5.5%加50%),再对罚息计收复利后,实际年化利率接近11.9%,虽未超过24%,但银行将复利计入本金后持续叠加,三年后利息总额已接近本金的一半。
三、2026[十堰]案例的裁判分析
在该案中,法院最终采纳了折中观点:
- 合同约定对逾期利息(含罚息)计算复利,因双方签字确认,且银行已履行告知义务(重要条款加粗),原则上有效;
- 但适用《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规定,银行未就复利计算方式向张某充分说明,且该条款免除银行自身责任、加重张某责任,故判定该复利条款无效;
- 最终仅支持对正常利息(按5.5%)计算复利,对罚息部分不再计收复利;同时将逾期罚息利率从8.25%调减至年利率6.5%(LPR的一倍),共计减免张某利息9万余元。
该判决体现了“穿透式监管”思维:金融借款合同虽具商事属性,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法院通过调降罚息利率、限制复利范围,防止因“利滚利”导致借款人对还款失去控制。
四、实务启示与建议
对于借款人: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应注意复利条款,要求银行明确解释计算方式;若逾期后遭遇巨额复利,可主张格式条款过重或利率超过金融监管红线。
对于金融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复利计算基数与顺序,并保留充分的告知录像或书面确认,避免被认定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注意总融资成本(含复利)不得超过司法解释的24%底线。
相关QA(10组)
Q1: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复利”是否一定合法?
A:不一定。若复利计算基数包含罚息,且总利率过高可能被认定加重债务人责任,法院可能调整或认定条款无效。
Q2: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哪些?
A:通常包括正常利息、罚息,但司法实践对罚息部分是否计复利有争议,建议参照合同约定及当地法院判例。
Q3:金融借款利率是否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LPR四倍)约束?
A:不受直接约束。金融借款执行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规定,不受LPR四倍红线影响,但司法实践中常以年24%作为保护上限。
Q4:什么是“利滚利”的法律风险?
A:金融机构若对逾期罚息再计收复利,导致每期利息加入本金,实际利率可能远超名义利率,借款人需提前了解合同条款。
Q5:格式条款中复利条款如何认定效力?
A:依据《民法典》第496条,若未充分提示或说明,且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减免己方责任,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Q6:借款人逾期后,银行能否直接扣除保证金或质押物?
A:需看合同约定。一般约定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本行的账户扣划,但需提前通知,否则可能侵犯借款人知情权。
Q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三年,从还款期限届满或银行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若银行持续催收或借款人部分还款,诉讼时效中断。
Q8:如果合同约定“无论何种原因逾期,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罚息”,该条款是否有效?
A:日万分之五折合年利率18.25%,未超过24%上限,通常有效。但若存在反复计复利导致实际利率过高,则可能被调减。
Q9:借款人能否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合同?
A:可以举证证明银行利用优势地位诱导或隐瞒复利风险,但难度较大,需有充分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证明误导行为。
Q10:2026年十堰类似案例的判决趋势如何?
A:十堰法院倾向于审慎审查金融借款中的复利条款,对未充分说明的格式条款支持借款人减责诉求,同时参照LPR调整罚息利率。
关联律师:辛海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43716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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