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博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7 主办律师:路焕喜
路焕喜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304民初1446号
原告:赵超,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金鹏小区1号楼4单元3楼西户。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焕喜,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山区亚辰钢材销售处,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蕉庄村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4MA7JTK683X。
经营者:苏英翰,男,200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蕉庄村618号4号楼1单元302室。
第三人:宋光雷,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张集镇衙里行政村宋庄129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9********。
第三人:张术涛,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玉皇庙镇大仁和村13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89********。
原告赵超与被告博山区亚辰钢材销售处、第三人宋光雷、张术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目前该案件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赵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超撤回起诉。
审 判 员董军戈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聪
书 记 员蒋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