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星与吕某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05.29 主办律师:路焕喜

路焕喜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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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0306民初2488号

原告:王某星,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焕喜,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植,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芸,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系吕某植之妻。

原告王某星与被告吕某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焕喜、被告吕某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2022年1月30日被告以资金困难,急需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为保证借款的归还,2023年2月8日,经双方协商更换了借条,但被告仍拒绝归还借款。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借款本金为48000元。

被告吕某植辩称,我共向原告借款48000元,但因为一直未归还,经与原告协商,利息和本金一共借款50000元,期间还款2000元,现尚欠48000元未归还;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我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2022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王某星伍某吕某植”。2023年2月8日,被告就前述内容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2023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以现金形式还款3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1700元,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回复“我收到吕某植2000元正,王某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均未果。

上述事实,有借条两张、微信聊天记录和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尚欠原告借款480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48000元中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数额,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星48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申请费550元,共计1075元,由被告吕某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任颖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孟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