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梅、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1.08.11 主办律师:赵鹏

赵鹏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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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2950号

原告:刘雪梅,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涛(曾用名李英存),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刘雪梅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雪梅的诉讼代理人赵鹏、刘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事实如下:

一、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否。

二、借款主体:债权人为刘雪梅,债务人为李涛。

三、借款金额:5万元。

四、借款期限:约定2015年2月10日还款2万元,2015年4月2日前全部还清。

五、借款利率(期内):无。

六、罚息利率:约定“如逾期不还可按银行3倍利息补偿”。

七、款项出借方式:现金交付。

八、是否有借款凭证:有借条。

九、还款情况(利息):无。

十、还款情况(本金):无。

十一、逾期还款情况:李涛未按约定还款。

十二、是否签订抵押合同:否。

十三、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十四、抵押财产是否为共有财产:否。

十五、是否签订保证合同:否。

十六、是否约定保证方式:否。

十七、是否同时约定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否。

十八、原告是否主张配偶承担责任:否。

十九、配偶一方是否是在合同上签字:否。

二十、尚欠本息数额:尚欠本金5万元。

二十一、刘雪梅最终确定的诉讼请求:1.判令李涛偿还刘雪梅借款本金5万元。2.判令李涛支付刘雪梅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李涛负担。

李涛未予答辩。

本院认为,刘雪梅与李涛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李涛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刘雪梅有权要求李涛清偿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刘雪梅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予以调整。李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对刘雪梅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雪梅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刘雪梅负担251元,被告李涛负担7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肖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晓星

书 记 员彭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