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固定总价下未完工程结算裁判规则与风险
赵鹏
本文作者
2026[济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模式下“半截工程”结算的裁判规则与法律风险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争议居高不下。尤其当工程未完工即中途解除合同时,如何结算已完工程价款,往往成为双方博弈的焦点。本文以济南地区司法实践为视角,结合2026年最新裁判动向,围绕“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价款如何认定”这一争议焦点,拆解背后的法律逻辑与裁判规则。
一、典型场景回放
2024年,济南某建设单位(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为某商业综合体幕墙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价8600万元,工期18个月。
施工至第10个月,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承包人撤场时,已完成形象进度约65%。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
- 承包人主张: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折算固定总价,即8600万×65%=5590万元;
- 发包人主张:应委托鉴定机构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套用定额重新组价,鉴定结论仅为4100万元;
- 承包人反驳:固定总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鉴定重算等于推翻了中标价格,对承包人不公平。
二、争议焦点: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如何结算?
该案的核心矛盾,在于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是否具备“不可逆性”。若合同因一方违约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部分无法直接在合同中找到对应的计价条款,便会陷入“合同价格是否必须完整履行完毕才能适用”的纠纷。
司法实践主流裁判观点:
济南中院及山东省高院在类案中通常采取“按比例折算为主,定额鉴定为辅”的裁判路径。具体规则如下:
- 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中途解除时已完工程的计价方式(如按预算书比例折算),则优先适用该约定。
- 无约定时,原则上按已完工程量占合同约定工程总量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尊重当事人缔约时的价格基础,避免因鉴定推翻签约价格。
- 例外情形:若承包人未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技术标准、材料品牌或施工难度上与已完工程差异悬殊,导致按比例折算明显失衡(如已完部分均为低价项,未完部分均为高价项),法院才可能启动鉴定程序,对固定总价进行“切割式”重新组价。
上述案例中,承包人主张的65%进度是基于形象进度估算的,而发包人委托的鉴定则是基于实际完成的分项工程。最终法院倾向于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在固定总价的基础上,以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和综合单价为依据,测算已完工程与总工程量的相对比例,而非直接套用定额重算。即鉴定重点在于“分割总价”,而非“重建总价”。
三、法律风险提示与实务应对
本案暴露出的实务痛点,对建筑企业和发包方均具有警示意义:
- 对承包人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若未锁定过程结算资料(如月度进度确认单、监理验收记录、工程量签证单),在诉讼中将处于被动地位。一旦法院裁定重新鉴定,管理费、利润、措施费可能被压缩,最终获赔金额远低于预期。
- 对发包人而言:试图通过“推翻固定总价、彻底重算”来压低工程款,在司法层面普遍不被支持。除非能证明合同无效或存在重大显失公平,否则仅以工程量差异为由要求重新组价,须有充分的造价依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实务建议:
- 施工合同签约时,应明确“未完工程结算条款”,约定中途解除时按已完工程造价占签约合同价比例结算;
- 施工过程中,按月固定已完工程量,并由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 一旦发生停工或解除,双方应及时对已完成形象进度进行拍照、录像公证,必要时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出具过程鉴定报告。
四、2026年济南地区裁判观察
2026年以来,济南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更加注重缔约背景与履约过程的综合审查。对于仅凭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即要求推翻固定总价的主张,法院审查标准趋严。同时,对于施工企业“低价中标、中途索高价”的行为,法院亦通过剥离未完工程的利润空间进行遏制。整体趋势是:固定总价的合同约束力显著增强,按比例折算法则的适用愈发普遍。
五、结语
固定总价不是“一价定终身”,但在中途解除时,它依然是结算的基准线。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唯有在签约时预见风险、在履约中锁定证据,才能在纠纷来临时掌握主动权。
10组相关Q&A
Q1:固定总价合同中途停工,可以按实际发生成本结算吗? A:不可以。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司法实践倾向于在固定总价基础上按比例折算,而非按实际成本重新结算。实际成本仅是鉴定时的参考因素之一。
Q2:发包人拖延付款导致停工,承包人撤场后,工程款怎么算? A:承包人可主张已完工程对应价款。若合同无特别约定,法院将委托鉴定机构测算已完工程量占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再用该比例乘以固定总价。
Q3:如果已完工程只包含基础部分,未完部分是高价的装饰装修,怎么结算? A:此时按简单比例折算可能不公。法院可能启动鉴定,对已完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拆分计价,或者调整折算系数。
Q4: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措施费(脚手架、临设等)能单独主张吗? A:措施费通常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内,除非合同约定可另行计算,否则一般不单独支持。但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时间延长,新增的措施费可作为损失主张。
Q5:施工合同无效(如未招标),固定总价条款还有效吗? A:合同无效,固定总价条款亦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即仍可参照固定总价进行结算。
Q6: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承包人还能主张预期利润损失吗? A:可以,但有限度。若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可以主张已完工程的利润差额,也可主张未完工程的可得利益损失,但需考虑减损规则及过错程度。
Q7: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与合同约定不符,法院会采纳吗? A:鉴定意见仅为证据之一。若鉴定意见违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如直接套用定额而非合同单价),法院可不予采纳并重新委托鉴定。
Q8:停工后,承包人未及时撤场产生的看护费、人工费,谁承担? A:若因发包人原因停工,且承包人尽到合理减损义务,看护费及必要留守人员工资可主张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未尽减损义务扩大损失,扩大的部分自担。
Q9: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工资专户资金在结算中如何处理? A:该部分资金属于专项保障资金,不直接抵扣工程款。承包人完成工资发放后,凭支付凭证可要求发包人返还或纳入结算。
Q10:在济南起诉此类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A:工程价款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如结算确认或解除通知送达)起计算。
关联律师:赵鹏,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912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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