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公司与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6.19 主办律师:赵秀玲
赵秀玲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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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津01民终44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北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翔,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裴某某,男,199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玲,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4)津0104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某某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某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某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天津某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王路
审 判 员姚琦
审 判 员刘东行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嘉航
书 记 员李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