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利与王某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07 主办律师:赵秀玲
赵秀玲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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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民终1264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利,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菊(夫妻关系),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玲,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兰,女,194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芳,天津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天津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王某康,男,194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芳,天津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天津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利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兰及一审第三人王某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1民初6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1民初61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5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王路
审 判 员姚琦
审 判 员刘东行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纪雷
书 记 员李燕
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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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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