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征信瑕疵致贷款被拒,卖方能否没收定金?
赵秀玲
本文作者
2026[天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购房人征信瑕疵导致贷款被拒,卖方能否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贷款审批是大多数购房者绕不开的一环。然而,很多买受人(即购房人)在签约时对自己征信状况的预判过于乐观,甚至在合同中作出“保证贷款成功”的承诺,最终因贷款被拒而无力履约。当出卖人(即卖方)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没收定金时,法院是否会支持?本文结合司法实务,对“购房人征信瑕疵导致贷款未获批,合同解除责任如何认定”这一争议焦点进行深度解析。
一、典型案例引入
2025年初,天津市民王某与李某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购买李某名下房产一套,总价款380万元。合同约定:王某应于签约后30日内提交贷款申请,若贷款审批未通过,王某应于10日内以现金补足差额;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根本违约,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20万元。同时,王某在补充协议中手写承诺:“本人征信状况良好,如因征信问题导致贷款失败,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后王某向某商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银行因王某近两年存在多笔“连三累六”逾期记录而拒绝放贷。贷款被拒后,王某未能按约定补足现金,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没收定金。
二、争议焦点分析:贷款失败的过错责任如何界定?
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购房人因自身征信问题导致贷款被拒,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定金罚则能否适用?
(一)贷款条款在合同中属于“付款方式”的核心组成部分
在二手房买卖中,买方以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是常见约定,卖方向银行提交材料供买方申请贷款,属于配合履行的附随义务,贷款能否获批的风险主要由买方承担。买方对自身征信状况、收入水平、负债比例应当有充分的认知,在承诺“贷款无忧”的情况下却因征信记录不良导致贷款被拒,属于对自身履行能力的高估,而非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动。
(二)“以现金补足”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未获批,应在10日内以现金补足差额”,该条款属于履行方式的转换条款,其本质是给予买方一个补救机会。如果买方在现金补足期限内仍未履行,则合同目的落空,卖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合同。买方不能以“贷款本来就没下来,补足也没钱”为由主张免责,因为该条款独立于贷款申请行为存在,买方承诺的是无条件支付能力。
(三)司法实践对“过错方”认定的主流裁判规则
参考天津市各级法院近年来的裁判口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坚持以下审查逻辑:
- 合同是否明确将贷款获批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若没有,则贷款风险不当然转嫁给卖方。
- 买方在签约时是否如实披露征信情况?若隐瞒或作出虚假承诺,买方的过错程度明显加重。
- 卖方是否在合同履行中有过错(如拒绝配合面签、拖延提供材料等)?若无,卖方已尽协助义务,买方应独自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在司法实务中,购房人因自身征信原因导致贷款失败,又未按约定补足现金的,一般被认定为根本违约,卖方解除合同并适用定金罚则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几率较大。
三、卖方是否毫无风险?——买方反制路径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卖方在行使解除权时应注意程序合规:
- 应先行催告,给予买方合理履行期;
- 解除通知应明确到达买方,并保留EMS或微信送达记录;
- 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无效(本案总价380万,定金上限为76万,20万元未超标)。
若买方能举证卖方曾口头承诺“征信差点也没事,找关系能办”,且能够提供录音或微信记录,则法院可能认定双方对贷款风险的分担存在特殊约定,从而减轻买方责任。但这种抗辩在司法实践中举证难度很高,通常情况下不足以对抗书面条款。
四、给交易双方的实务建议
- 对买方:签约前务必自查征信报告,切勿轻信中介“包过”承诺。如征信确实存在瑕疵,应在合同中约定“贷款未获批可无责解约”或“定金无息退还”条款,防患于未然。
- 对卖方:收取定金前应核实买方征信报告,并要求买方在合同中书面承诺征信真实性;约定清晰的现金补足条款,保留好催告和解除的证据材料。
附:10组相关法律问答
Q1:购房人因征信原因贷款被拒,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A:不属于。征信不良属于买受人自身信用状况问题,系其可预见且能够控制的商业风险,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
Q2:合同中未约定“贷款失败后如何补足”,卖方能否直接解除合同? A: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给予买方合理的催告履行期。经催告后买方仍明确表示无法支付全款的,卖方可以主张根本违约解除合同。
Q3:买方贷款被拒后,定金能不能退一半? A:若买方被认定为根本违约,卖方有权适用定金罚则,没收定金。若买方能够举证卖方存在配合瑕疵,法院可能酌情减少没收金额,但全额退定金的概率较低。
Q4:贷款政策调整(如首付比例上升、利率上调)导致贷款不足,能否免责? A:政策变化属于客观情势变更,但并非当然免责。法院会审查政策变化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若尚有现金补足的可能性,买方仍应履约。
Q5:卖方在网签后要求增加首付款,买方不同意,卖方能否解除合同? A:卖方单方面变更付款条件属于违约,买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而非卖方主动享有解除权。
Q6:买方的共同还款人征信问题导致贷款被拒,责任由谁承担? A:共同还款人的征信状况直接影响贷款审批,买方在选任共同还款人时负有审查义务,因此责任仍由买方承担。
Q7:卖方贷款买房时中介承诺“无条件通过”,事后被拒,中介是否担责? A:中介提供虚假承诺若构成欺诈,可要求中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并不当然免除买方对卖方的付款义务。
Q8:买方逾期补足现金,卖方未发出书面催告直接起诉,法院如何处理? A:若合同明确约定了补足期限,期限届满未补足的,不需要再行催告。但若约定不明确,法院可能以起诉状副本送达视为催告。
Q9:天津地区法院对20%定金上限的认定是否严格? A:严格。超过合同总价款20%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超出部分应视为预付款,买方有权要求返还。
Q10: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后,买方要求退还中介费,是否支持? A:因买方违约导致交易失败的,中介费原则上不予退还;如中介存在过错,法院可酌情判令退还部分。
关联律师:赵秀玲,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50228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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