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安徽某公司;献县某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03 主办律师:赵瑞倩
赵瑞倩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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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929民初1565号
原告:献县方正某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投资人:刘某,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倩,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职务,经理。
被告:张某,男,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传德,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献县方正某厂与被告安徽省某有限公司、张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献县方正某厂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方正某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方正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9.47元,减半收取计3254.74元,由原告献县方正某厂负担。
审判员冯靖华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高琳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