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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租赁设备毁损风险分配与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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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瑞倩 律师

赵瑞倩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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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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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沧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设备毁损风险分配与举证责任分析

一、争议焦点:租赁物毁损但无法查明具体原因,损失由谁承担?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在工地使用期间发生毁损,但双方对毁损原因各执一词,出租方主张承租方未妥善保管,承租方则抗辩系不可抗力或出租方设备本身缺陷所致。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租赁物毁损的风险分配规则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如何在双方之间分配?

二、法律场景举例:塔吊标准节变形引发的“罗生门”

2025年,沧州某建筑公司(承租方)向某设备租赁公司(出租方)租赁塔吊一套,用于某住宅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承租方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因设备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毁损的,由出租方负责。”施工期间,塔吊一个标准节出现明显变形,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方认为系承租方违规超载操作所致,承租方则主张变形源于钢材材质缺陷,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但因双方在事发后未及时固定现场证据(监控缺失、操作记录不全),鉴定机构无法准确判断直接原因。

三、法律分析:民法典第713条与第770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逻辑

1. 租赁物毁损的风险分配原则

《民法典》第713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770条明确:“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司法实践通说认为:

  • 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使用期间发生毁损,首先推定承租人对毁损存在过错(因其对租赁物负有直接保管义务);
  • 但若出租人主张毁损系承租方原因导致,仍需对毁损的发生与承租方的不当使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 若出租方无法排除设备自身质量缺陷或自然损耗的可能性,则法院可能根据公平原则或过错推定规则,要求双方分担损失。

2. 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考量

在类似“无法查明原因”的塔吊标准节变形案中,法院通常采用如下裁判思路:

  • 出租方的举证义务:需提供设备租赁前的完好状态证明(如检验合格证、交付时的照片/视频、交接记录);设备毁损后的现场照片或公证;能证明承租方存在不当操作行为的证据(如超载报警记录、违规操作视频)。
  • 承租方的抗辩空间:可提供设备定期保养记录、操作人员资质证明、事发时的天气数据(如遇大风)、设备交付时即存在的瑕疵线索(如焊缝裂纹照片)。若鉴定不能,承租方可申请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主张出租方证据不足以证明“承租方过错导致毁损”,从而要求驳回出租方赔偿请求。
  • 法院的裁量余地:在双方均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时,法院常依据《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判令双方各承担50%或一定比例的损失。

四、结论与建议

核心结论: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毁损的风险责任并非绝对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承租方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将面临败诉或部分败诉风险。举证责任的核心在于“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证明,而非简单依据“谁占有谁负责”。

实务建议:

  1. 出租方应在交付设备时留存高清影像资料,并由承租方签字确认设备完好;
  2. 承租方应建立设备日常检查台账,对异常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出租方并保留证据;
  3. 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毁损原因的鉴定机构选择规则及费用承担方式。

附:10组相关QA

Q1: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设备毁损风险由承租方承担”,该条款是否有效?
A1:有效,但限于因承租方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过错导致的毁损;若因出租方设备质量问题或不可抗力导致,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被法院调整。

Q2:设备在工地上因第三方施工车辆碰撞而毁损,承租方是否应赔偿?
A2:需看承租方是否尽到现场管理义务。若承租方能证明已设置围挡、警示标志等,可主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侵权,但通常仍需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后向第三方追偿。

Q3:出租方能否以“承租方未按期付款”为由,在合同期内强行拖回设备?
A3:不能。出租方需通过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否则自行拖回可能构成侵权,需赔偿承租方停工损失。

Q4:租赁设备损坏后,承租方自行维修的费用能否向出租方主张?
A4:若损坏原因系出租方设备质量问题或自然损耗,承租方可要求出租方承担维修费;若因承租方过错,则费用自理。

Q5:租赁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出租方能否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A5: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84条,出租方可主张按同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无需合同明确约定(但需证明实际损失)。

Q6:承租方擅自转租设备,设备毁损后出租方应起诉谁?
A6:出租方可选择起诉原承租方(依据合同相对性),也可同时起诉实际使用人(依据侵权关系),但需证明使用人存在过错。

Q7:设备租赁合同未约定“设备交接清单”,如何证明设备交付时的状态?
A7:可通过微信记录、现场照片、送货单签字、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若均无法举证,法院可能认定设备交付时即为完好(因出租方承担举证责任)。

Q8:出租方提供的设备没有合格证,承租方使用中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A8:出租方承担主要责任。因其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5条,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但承租方未检查设备资质,也需承担部分管理过失责任。

Q9:租赁期间设备被洪水浸泡损毁,承租方是否免责?
A9:若洪水构成不可抗力,承租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90条主张免责,但需及时通知出租方并提供气象证明;若承租方未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如未将设备移至高地势),法院可能判令其承担部分责任。

Q10: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10:三年,自出租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租金纠纷按每期应付租金单独计算;设备毁损赔偿纠纷自毁损发生之日起算。


关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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