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公司;高某;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6 主办律师:赵玉琦

赵玉琦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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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4民初6949号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琦,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1998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徐某乙,女,1997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身份证号:XXX。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徐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徐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538元,由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崔玉柱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