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公司;山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4 主办律师:赵玉琦

赵玉琦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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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38632号

原告: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

负责人:徐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琦,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总经理。

原告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李晓菲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