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公司;孙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1 主办律师:赵玉琦
赵玉琦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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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4民初7050号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梁邱镇侯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琦,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磨山镇,身份证号:XXX。
被告:张某,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磨山镇,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立军,山东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于2025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崔玉柱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