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有限公司;高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09 主办律师:赵玉琦
赵玉琦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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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4民初6676号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琦,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李某,女,1990年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身份证号:XXX。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于2026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538元,由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崔玉柱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