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霞与杜某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16 主办律师:赵玉峰
赵玉峰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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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02民初19358号
原告:李某霞,女,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开峰,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田,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峰,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道壮,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年,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李某霞与被告杜某田、第三人陈某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霞负担。
审 判 员李国强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超
书 记 员张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