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仪、王某花与杜某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02 主办律师:赵玉峰
赵玉峰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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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02民初18217号
原告:刘某仪,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王某花,女,1962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开峰,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田,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峰,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道壮,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杜某东,男,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刘某仪、王某花与被告杜某田及第三人杜某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仪、王某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仪、王某花负担。
审 判 员李国强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超
书 记 员张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