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勇与孟某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20 主办律师:赵玉峰

赵玉峰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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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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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6民初7198号之一

原告:左某勇,男,199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峰、万道壮,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云,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芳,平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毕某珊,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原告左某勇与被告孟某云、第三人毕某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左某勇于202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左某勇承担。

审判员周航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