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勇与孟某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20 主办律师:赵玉峰
赵玉峰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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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6民初7198号之一
原告:左某勇,男,199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峰、万道壮,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云,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芳,平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毕某珊,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原告左某勇与被告孟某云、第三人毕某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左某勇于202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左某勇承担。
审判员周航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