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赵永国
主办律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鲁行申23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赵永国,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志。
再审申请人赵某因诉被申请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销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鲁71行终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且按照申请人宅基地面积对申请人安置补偿,案涉《行政决定书》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撤销。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中,2013年10月29日,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发展协调服务办公室、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村街道办事处联合发布《关于某某村拆迁安置及征地补偿等工作的说明》,对某某村拆迁安置事宜予以明确,并确定了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为依据的拆迁安置政策。《济南高新区<关于明确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有关事项的函>答复意见的函》明确,济政发〔2017〕33号文件正式出台之前已制定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已实施拆迁安置的,按原制定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执行。某某村在2013年即启动拆迁安置工作,《关于某某村拆迁安置及征地补偿等工作的说明》确定的以人口数量为依据的拆迁安置政策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案涉片区绝大多数被拆迁村民已按照该标准进行了安置补偿,该安置补偿方案在所在区域具有普遍适用性。在该方案未被行政机关生效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或被撤销的前提下,对再审申请人的安置亦应适用该安置方案。再审申请人要求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以及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与片区安置政策规定不符,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案涉《行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再审申请人赵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颖
审判员李拙
审判员李仲轲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颖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