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大李家村民委员会、乔修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永国
主办律师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1187号
原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大李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遥墙街道大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ME028346XU。
法定代表人:刘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全,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修川,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国,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大李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李家村委会)与被告乔修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大李家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大李家村委会与乔修川间的《合同书》;2.判令乔修川向大李家村委会支付将被租赁耕地恢复至可耕种状态的修复费用共20万元(具体费用以鉴定为准);3.判令乔修川依法向大李家村委会支付因其违约给大李家村委会造成的耕地无法耕种、协调服务费等损失共99440元;4.判令起诉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乔修川承担。诉讼中,大李家村委会将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8593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日,大李家村委会与乔修川签订《合同书》,乔修川租赁大李家村委会所有的耕地,租赁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2046年9月30日,面积共22.6亩,租金每亩2000元、年租金45200元、每五年交一次、先付款后使用、每五年上调租金的10%。合同签订后,乔修川支付了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租金及协调服务费。2021年10月1日至今,乔修川拖延、拒绝交纳下一个五年的租金。乔修川在被租赁耕地上堆满了建筑渣土,被租赁耕地现已无法正常耕种。大李家村委会多次催促乔修川解决无果。乔修川拖欠租金,并将被租赁耕地用于堆放建筑渣土,致使被租赁耕地长期无法正常耕种,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大李家村委会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乔修川辩称,1.2016年10月1日,乔修川租赁大李家村委会土地种植树木,租赁土地紧挨村内公路。2021年9月,乔修川听说租赁土地被人倾倒了渣土,到现场察看,发现所种树木被大量渣土淹埋,租赁土地斜对面有一个围挡圈起来的渣土场。经查,系大李家村委会申请设立的渣土存放点。乔修川多次信访,最终是遥墙街道办出面将涉案土地上的渣土推平,但关于乔修川损失问题至今未解决。2.根据《济南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25条第6项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按照指定的地点倾倒”。大李家村委会申请设立渣土暂存点,却将大量渣土倾倒在一路之隔的涉案土地上,导致乔修川无法继续使用土地,应由大李家村委会赔偿乔修川损失。即使大李家村委会不承认渣土为其倾倒,案涉土地面积有22.6亩,渣土几乎倒满整片土地,绝非短时间倾倒完成,涉案土地就在村内公路旁边,渣土车进入村内公路并倾倒在路边土地上,大李家村委会不可能不知情。且大李家村委会在涉案土地对面设有渣土存放点派有专人看管,其既不尽监管职责也不即时告知乔修川,责任应由大李家村委会承担。现涉案土地即将被征收,大李家村委会为推卸赔偿责任,诬告是乔修川倾倒渣土。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驳回大李家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乔修川将另行向大李家村委会索赔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按照双方陈述,在双方土地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涉案土地被倾倒渣土事宜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双方均主张并非己方所为,对倾倒渣土主体亦均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审理过程中,乔修川因涉案土地桃树被故意损毁向相关部门报案,并提交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遥墙派出所于2023年11月27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载明:乔修川桃树被故意损毁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本案涉及刑事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大李家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夏珍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郭宜伟
书 记 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