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8 主办律师:赵永国

赵永国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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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126民初2129号

原告:济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国、陈晓燕,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庆,总经理。

原告济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2025年4月28日,原告济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计1463元,由原告济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仇忠浩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宋立杨

书 记 员刘朝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