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萍、陈善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2.06.07 主办律师:赵树平

赵树平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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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91民初2003号

原告:陈宇萍,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7375(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平,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善智,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动黎族自治县。

原告陈宇萍与被告陈善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平、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8,8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4,000元及被告从判决支付之日起至被告还款之日止,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增加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增加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20元。

经审理查明:1.2020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陈善智向陈宇萍借用人民币89,000元,于3年内还清,在1年内必须还有一定的差额。”被告在该《借据》上署名捺印。

2.原告分别于2019年2月10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12日、2020年1月15日、2020年1月18日、2020年1月22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2月23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5月17日、2020年8月17日通过微信转款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500元、12,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200元、2,000元、7,700元、40,000元、1,000元、10,000元、2,600元、500元、3,000元,以上共计90,500元。

3.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记载“(2020年10月16日)被告:这段时间我会把所有身边的事宜大概处理好就离开了,所以欠你的债务可能没法很快还清了;(2021年1月24日)被告:差不多摆脱车贷了,你的债又来了;(2021年8月25日)原告:我只有一个要求,将我出借给你的那89,000元钱按你借条上的承诺如期还给我即可;被告:希望也能按预定履行,借条约定三年,现在已过去几个月,还剩两年多,这期间内我会把钱还完给你……89,000我会如期给你。”

4.被告于2021年12月12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还款5,000元。庭审中,被告亦表示其同意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4,000元,但其向原告出具《借据》时双方约定三年日还清,其要求按照《借据》约定的借款期限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原告为香港居民,本案为涉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涉案纠纷适用我国内地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原告提交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转账记录,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作出约定的,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中载明“于3年内还清,在1年内必须还有一定的差额”,即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另外,被告已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返还一定差额即前述的5,000元。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原告起诉催告被告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律师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宇萍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原告陈宇萍负担(原告陈宇萍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沈洋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左志彤

书 记 员李佳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