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砍头息无效!实际借款金额才是本金
赵树平
本文作者
2026[呼和浩特] [民间借贷纠纷]:警惕“砍头息”!预扣利息的借款本金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规避风险或提前锁定收益,常在出借本金时直接扣除部分利息,即“砍头息”。但这一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被支持。今天,我们结合呼和浩特地区法院的裁判观点,深入解析“砍头息”的认定规则及法律后果。
一、什么是“砍头息”?
“砍头息”指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本金时,预先扣除第一期或全部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少于借条或合同上载明的本金。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乙在转账时只支付9.8万元,称已扣除第一个月利息2000元。这2000元即为“砍头息”。
二、法律如何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67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这意味着,法院在认定借款本金时,将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而非借条上写的大额数字。
三、实务场景分析
场景: 2024年,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的赵某向朋友钱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借条载明“借款50万元,月息1.5%,借款期限一年”。钱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赵某支付48.5万元,并称余款1.5万元为“提前扣除的半年利息”。后因赵某逾期未还,钱某起诉要求赵某偿还50万元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实际收到48.5万元,剩余的1.5万元属于预先扣除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款本金应按实际交付的48.5万元认定。最终判决赵某偿还48.5万元本金,并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未超过LPR四倍)。
四、风险提示与建议
- 借款人: 保留好所有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实际收款金额。若出借人要求预扣利息,可明确拒绝或要求出具书面说明。
- 出借人: 切勿采取预扣利息的方式操作,否则不仅无法获得预期的高息,还可能因本金认定降低导致可主张的金额减少,甚至因高利贷嫌疑面临行政处罚。
相关QA
Q1:借款时出借人要求先付利息再打款,法律上算“砍头息”吗?
A:算。只要利息在交付本金前被扣除,无论以何种名义(如“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均属于砍头息,本金按实际到账金额认定。
Q2:借条写10万,实际转账9万,差1万说是“砍头息”,法院会怎么判?
A:法院会认定本金为9万元,并按9万元计算利息。同时,如果约定利率超过法定上限(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
Q3:如果借款人自愿同意预扣利息,法律上有效吗?
A:无效。法律规定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即使双方自愿,该条款仍不被法律认可。法院强制按实际借款金额认定。
Q4:“砍头息”的利息部分是否还需要偿还?
A:不需要。预扣的利息视为未实际支付,借款人无需就这部分再支付利息。出借人主张的利息只能以实际本金为基数计算。
Q5:如果借款时没有写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如何证明对方扣了“砍头息”?
A:需要借款人提供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本金与实际转账金额不符。建议借款时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或微信确认。
Q6:出借人预扣利息后,借款人能否要求返还多扣的利息?
A:可以。借款人可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本金为实际收到金额,并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法定利率的多余款项。
Q7:超过法定上限的“砍头息”如何计算?
A:先按实际本金认定,再以该本金为基数,按照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计算。超出部分视为非法利息,不予保护。
Q8:如果是“投资合同”中的预扣收益,能否参照“砍头息”处理?
A:不一定。如果协议明确为投资关系,且风险和收益共担,不认定为借贷。但若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保本付息),则仍适用砍头息规则。
Q9:呼和浩特地区法院对“砍头息”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一般由出借人证明实际交付的金额。若出借人仅提供借条,借款人有异议并举证证明有预扣利息,则法院会要求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转账凭证。
Q10:企业之间借款能否约定“砍头息”?
A:不能。企业借贷同样适用《民法典》第670条,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无论主体是自然人还是企业,均按实际借款金额认定本金。
关联律师:赵树平
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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