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勤益商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06 主办律师:赵明

赵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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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6238号

原告:华熙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尹延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勤益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宋福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华熙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勤益商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华熙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熙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华碧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时志刚

书 记 员经文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