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某某与甲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明
主办律师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1403知民初72号
原告:亓某某,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娜,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曹集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亓某某与被告甲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亓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在天猫平台发布的原创作品图片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暂计3,000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知名绘画艺术家,创作《舍得》《勤奋》《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等系列禅意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和知名度,引来了无数不正当竞争者的模仿和抄袭。被告在其运营的天猫平台店铺中(店铺名称:董小姐的小家)在未征得原告同意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径自抄袭、使用原告自主创作的作品图片,且至今仍以非法侵害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销售行为。原告认为,被告违背基本的商业诚信原则,在未征得原告同意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径自使用原告作品图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上述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起以上诉请,请判如所请。
被告甲公司未出庭,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根据贵州省版权局登记显示,原告亓某某系作品登记号黔作登字-2021-F-00200299号《心上无事图》、黔作登字-2021-F-00200301号《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黔作登字-2021-F-00199357号《爱钱图》、黔作登字-2021-F-00199363号《舍得》、黔作登字-2021-F-00200895号《浩然正气》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亓某某系版权存证证书编号23B1514E63364F01972F7B3D3619DE17《正气驱邪》、版权存证证书编号CC6161E106CB4869B88E71B8CF62FEEF《想家了》、版权存证证书编号84E7EE7E84FE453A8AAAFCEB05005CB5《退一步》、版权存证证书编号F34F4EFD1A8A40859BDB82EBC75DB8B5《抬头见喜》、版权存证证书编号13C1E7FFA8E14ED6AB6E40055D165C7F《岁月静好》等美术作品的存证者及著作权人。
涉案“董小姐的小家”淘宝平台网络店铺中销售链接名为“新中式禅意斗方装饰画书法舍得字画客厅书房挂画餐厅卧室玄关挂画”商品,其中包含涉案《舍得》《心上无事图》《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爱钱图》等美术作品,截至原告取证之日止,该链接显示月销量为14单,单价自19.8元至128元。
经对比,涉案网络店铺中销售的商品与原告亓某某登记《舍得》《心上无事图》《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浩然正气》《爱钱图》等作品完全一致。
另查明,涉案“董小姐的小家”网络店铺的注册经营者为被告甲公司。甲公司成立于2022年8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唯一股东为李某,经营范围包括五金产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等。
为维权,原告另行支付律师费、车票费用等若干。
上述法律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其所提交的身份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版权存证证书、侵权视频及截图、披露信息单、车票凭据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亓某某系《舍得》《心上无事图》《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爱钱图》等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被告甲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销售带有涉案美术作品的商品,但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长、情节、被告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被控侵权商品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形,酌情确定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数额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亓某某黔作登字-2021-F-00200299号《心上无事图》、黔作登字-2021-F-00200301号《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存证证书编号23B1514E63364F01972F7B3D3619DE17《正气驱邪》等美术作品著作权商品的行为(美术作品详情见事实部分)。
二、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亓某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00元。
被告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北海支行;账户:×××02)。
三、驳回原告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被告甲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游俊岭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谢飞
书 记 员马金
附件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收款人:亓海山,账号:×××XX,开户行:XXXXX),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游俊岭,联系方式为:17803709151)。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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