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唐云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2.20 主办律师:赵明

赵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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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21知民初26号

原告:华熙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中段3333号透明质酸钠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工程综合仓库101-401室。

法定代表人:尹延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云娥,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

原告华熙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云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受理后,原告华熙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050元。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姚作化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艳锋

代理书记员黄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