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11 主办律师:赵明
赵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169120995
济南
已核验身份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0802民初9421号
原告:山东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文英,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山东xx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xxxxxxx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供减免缓的相关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xxx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白娜娜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勿吉斯古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