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2.21 主办律师:赵明

赵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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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渝0103民初3077号

原告: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文英,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原告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郭文琼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琰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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