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邵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02 主办律师:赵明
赵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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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191民初4852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4月28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健,男,汉族,1988年6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青海东路190号通源新村306幢503室,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
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现李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夏珍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徐静文
书 记 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