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邵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02 主办律师:赵明

赵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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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191民初4852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4月28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健,男,汉族,1988年6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青海东路190号通源新村306幢503室,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

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现李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夏珍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徐静文

书 记 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