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亿赛尔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01.04 主办律师:赵明

赵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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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12民初20825号

原告:山东华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贞观街766号尚东公馆1号楼1003室。

法定代表人:牛金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文英,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亿赛尔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须毛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玲,职务不详。

被告:李芳华,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山东华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茂公司)与被告江苏亿赛尔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亿赛尔公司)、李芳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华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蓝文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亿赛尔公司、李芳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华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芳华、江苏亿赛尔公司给付山东华茂公司货款378532.91元,并以279111.91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5日起,按每日3‰向山东华茂公司支付违约金,以99421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5日起,按每日3‰支付违约金,直至货款结清为止;2.请求依法判令李芳华、江苏亿赛尔公司给付山东华茂公司开模费用21500元;3.请求依法判令李芳华、江苏亿赛尔公司承担山东华茂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5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李芳华、江苏亿赛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山东华茂公司与江苏亿赛尔公司签订铝型材加工定做合同,约定山东华茂公司为江苏亿赛尔公司供应铝型材,铝型材价格执行铝锭价加工费的方式,铝锭价以被告下单当日长江有色金属网上午开盘铝锭报价的平均价格为准,按实际称重核算。江苏亿赛尔公司向山东华茂公司订购产品,双方约定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货款,验收方式为江苏亿赛尔公司在验收中发现产品品种、数量、型号、规格和质量不符合要求,在收货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山东华茂公司,江苏亿赛尔公司于2023年5月9日签收山东华茂公司发货清单确认收货。合同约定若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天江苏亿赛尔公司按欠货款总金额的3‰向山东华茂公司支付利息直至结清之日。2023年2月27日新开模具5套开模费用共计6000元整,2023年3月31日新开模具8套,开模费用共计15500元整。李芳华对该合同所涉货款支付签订担保函,自愿对货款支付、库存处理等向山东华茂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江苏亿赛尔公司向山东华茂公司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合同签订后,山东华茂公司依约交货,江苏亿赛尔公司未按约付款。山东华茂公司多次催要后,江苏亿赛尔公司仍未支付,李芳华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山东华茂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山东华茂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苏亿赛尔公司、李芳华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山东华茂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山东华茂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2月27日,江苏亿赛尔公司(甲方)与山东华茂公司(乙方)签订《铝材加工定做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江苏亿赛尔公司向山东华茂公司购买铝合金型材。第三条2.约定江苏亿赛尔公司应通过发电子邮件或寄送原件的方式向山东华茂公司下达订单……(1)接到江苏亿赛尔公司订货单后应及时组织生产,确保按期供货,除江苏亿赛尔公司原因外,如延期交货山东华茂公司应承担因此给江苏亿赛尔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六条1.约定订单的交货期一般自山东华茂公司收到江苏亿赛尔公司完整订单之日起算,现有模具7-10天开始供货,新开模具增加7-10天。第七条货物验收及异义1.收货时,江苏伊赛尔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收验货物,到货时须对来货产品的外观、数量、重量等观感进行验收与核实…如江苏亿赛尔公司在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应自收货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微信等能够通知到山东华茂公司的方式通知山东华茂公司,否则视为质量合格,山东华茂公司须在48小时内到货物所在地处理有问题部分货物。第八条1.江苏亿赛尔公司支付山东华茂公司贰万元作为定金后,山东华茂公司根据江苏亿赛尔公司订单安排生产。山东华茂公司按自然月当月发货月底对账开票,江苏亿赛尔公司于次月25日前结清货款,以此类推,若江苏亿赛尔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按照未付款金额的3‰支付承约金,山东华茂公司有权停止供货,且不承担延期供货的责任,定金在最后一次货款结算时冲减,以上结算方式执行到2023年12月31日,江苏亿赛尔公司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山东华茂公司结清全部欠款。第十一条2.(3)江苏亿赛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山东华茂公司支付货款,山东华茂公司有权暂停接收新的订单和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江苏亿赛尔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协议属下的具体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22年11月15日,江苏亿赛尔公司向山东华茂公司发送订购单,订购产品导轨ESR211F(38*25.5*1.2),数量5000支,当日长江率定价格18770元/吨,江苏亿赛尔公司在该订购单上盖章。

2023年3月1日,李芳华出具担保函,载明李芳华(保证人)自愿为江苏亿赛尔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债务人)与山东华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向山东华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承担的货款支付、库存处理等所有义务,向山东华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该债务人向山东华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李芳华在该担保函上签字捺印。

2023年3月31日,江苏亿赛尔公司向山东华茂公司发送订购单,订购产品中压块-A360支,边压块-A92支,连接片-新组件-2360支,中压块垫块(铝圆管)500支。当日长江率定价格18660元/吨。

2023年5月9日,山东华茂公司出具山东华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发货清单,显示山东华茂公司向江苏伊赛尔公司供货合计1312支,重量4284kg,实收4250kg,江苏伊赛尔公司在该发货清单上签章,李芳英在该发货清单上签字。

2023年5月31日,江苏亿赛尔公司发货明细显示2023年3月12日,山东华茂公司发货金额279111.91元,2023年5月8日,山东华茂公司发货金额共计99421元,合计金额共378532.91元,江苏亿赛尔公司在该发货明细上签章。

2023年6月5日,山东华茂公司出具业务往来账务确认单,该通知单载明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止,贵处已签收铝合金材料欠我公司货款378532.91元,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捌仟伍佰叁拾贰元玖角壹分),江苏亿赛尔公司在贵处确认处签章。

另查明,2023年3月20日,江苏亿赛尔公司(甲方)与山东华茂公司(乙方)签订《模具加工协议》,约定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新开模具4台,开模具费用共计7550元(大写:柒仟伍佰伍拾元整),由乙方垫付开模具费用;双方约定自下单之日起壹年内,乙方根据甲方的实际使用量,若单型号使用量≥8吨时,模具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单型号使用量<8吨时,模具费用由甲方承担,庭审中,本院现场拨打李芳华电话核实,模具费用及金额,其陈述开模费共计21500元。

2023年8月1日,山东华茂公司(甲方)与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华茂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明律师为甲方与江苏亿赛尔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李芳华加工定做合同纠纷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50000元。

本院认为,山东华茂公司与江苏亿赛尔公司签订的《铝材加工定做合同》、《模具加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是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恪守履行。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山东华茂公司按照江苏亿赛尔公司的要求生产了货物,江苏亿赛尔公司应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相应的货款,截止到目前,江苏亿赛尔公司仍有378532.91元货款未支付,江苏亿赛尔公司在发货明细及业务往来账务确认单上签章,视为对山东华茂公司的铝合金材料的外观、数量、重量等观感进行了验收无异议,故对山东华茂公司要求江苏亿赛尔公司支付货款378532.91元及开模费用2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江苏亿赛尔公司于次月25日前结清货款,以此类推,若江苏亿赛尔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按照未付款金额的3‰支付承约金。本院认为,山东华茂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符合合同约定,但案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过高,且山东华茂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关于律师费,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属下的具体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山东华茂公司因江苏亿赛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提起本案诉讼,并委托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江苏亿赛尔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赔偿山东华茂公司为此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根据本案案件的性质、违约情况、难易程度、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情况,本院综合认定山东华茂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用过高,酌定江苏亿赛尔公司赔偿山东华茂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对山东华茂公司超出此数额部分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芳华的保证责任问题。李芳华向山东华茂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承诺为江苏亿赛尔公司应向山东华茂公司需承担的货款支付、库存处理等所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承诺应包含因货款支付导致的违约责任产生的义务,上述保证义务在保证期间内。故山东华茂公司主张李芳华对江苏亿赛尔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江苏亿赛尔公司、李芳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亿赛尔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华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78532.91元及违约金(以279111.91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9421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二、被告江苏亿赛尔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华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开模费用21500元;

三、被告江苏亿赛尔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华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李芳华对上述一、二、三项判决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芳华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亿赛尔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山东华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江苏亿赛尔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李芳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鹏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