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某;韩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3 主办律师:赵恩华

赵恩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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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29191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某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葛疃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某合作社与被告韩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某合作社于202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某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某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临沂市兰山区某合作社负担。

审 判 员高兴娇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韩宗奇

书 记 员唐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