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公司;孙某;孙某;房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0 主办律师:赵恩华

赵恩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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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30910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冰晴,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甲,女,200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孙某乙,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房某,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房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市兰山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元,由临沂市兰山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令强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宁

[核对位置]书记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