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公司;增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4 主办律师:赵恩华

赵恩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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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11391号

原告:临沂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住所地兰山区义堂镇小义堂村前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娟,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增城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A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尉氏县大桥乡岗,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增城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临沂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3元(已减半收取),由临沂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高兴娇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韩宗奇

书 记 员唐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