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临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24 主办律师:赵恩华
赵恩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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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30497号
原告:张某,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临沂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冰晴,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临沂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徐晨阳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付歆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