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某公司;临沂某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6 主办律师:赵恩华

赵恩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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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12民初8854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乙,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春,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乙,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某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解某。

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某乙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被告临沂某甲有限公司、被告临沂市河东区某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291元,申请费161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82.9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代 光 众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诸葛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