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临沂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05 主办律师:赵恩华
赵恩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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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30676号
原告:苏某,女,201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理人:石某,女,1982年4月7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冰晴,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某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已减半),由苏某负担。
审判员刘国良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