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17 主办律师:赵恩华

赵恩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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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6民初7269号

原告:某东昌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冰晴,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84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东昌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某东昌源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东昌源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东昌源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东昌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巩延成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