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公司;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7.16 主办律师:赵恩华
赵恩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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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20282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住所地:临西五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某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权,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乙,男,汉族,1991年6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6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晓梅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苑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