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东霞、郭燕燕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4.21 主办律师:赵娟辉
赵娟辉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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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1619号
原告:辛东霞,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海阳市,现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辉,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燕燕,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辛东霞与被告郭燕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辛东霞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东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辛东霞负担。
审判员刘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