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昌华烟酒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3.15 主办律师:赵娟辉
赵娟辉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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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887号
原告:山东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谢甲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强,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辉,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昌华烟酒商店,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董昌华,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昌华烟酒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山东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扬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