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波、王翠叶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3.11 主办律师:赵娟辉

赵娟辉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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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1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波,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强、赵娟辉,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叶,女,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上诉人刘玉波因与被上诉人王翠叶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7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玉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玉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玉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上诉人刘玉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玉新

审判员徐承凤

审判员陈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夏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