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波、王翠叶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3.11 主办律师:赵娟辉
赵娟辉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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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1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波,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强、赵娟辉,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叶,女,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上诉人刘玉波因与被上诉人王翠叶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7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玉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玉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玉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上诉人刘玉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玉新
审判员徐承凤
审判员陈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夏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