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劭林、李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1.09.23 主办律师:赵娟辉

赵娟辉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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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4772号

原告:周劭林,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李丹,女,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强,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辉,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东,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孙莉莉,女,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花,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劭林、李丹与被告王东、孙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劭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劭林、李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东、孙莉莉共同偿还所欠借款100万元;2、判决王东、孙莉莉按照欠款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增加50%罚息向周劭林、李丹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截止2020年12月31日违约利息合计:767287.12元,王东、孙莉莉应当付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3、判决王东、孙莉莉承担因违背承诺,迟延还款给周劭林、李丹造成的保全担保保险费、律师费损失62400元;4、判决王东、孙莉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周劭林、李丹与王东、孙莉莉系邻居,2009年11月4日,王东向周劭林提出借款100万元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周转,周劭林表示同意。同日,周劭林从自己银行账户给王东转款20万元、李丹从其银行账户给王东转款80万元。周劭林、李丹合计向王东转款100万元至王东银行账户。王东、孙莉莉共同表示在1年之内还清借款,王东给周劭林、李丹夫妻出具一份借条。王东、孙莉莉在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还款承诺。周劭林多次催款,王东、孙莉莉始终借故拖延至今,王东、孙莉莉至今仍然没有还款的意思表示,且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因此,周劭林、李丹通过诉讼向王东、孙莉莉主张债权和迟延还款的违约罚息,违约罚息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共计10年另56天,罚息合计为:767287.12元。周劭林、李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本诉,恳请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支持周劭林、李丹诉请。

王东、孙莉莉辩称,一、王东、孙莉莉与周劭林、李丹之间为委托买房关系,周劭林、李丹转账的100万元为购房款,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吉林长春*项目为王东母亲代秀文和其他几名合伙人共同垫资建设,开发商因拖欠工程款以部分商品房抵顶给代秀文等人,抵顶商品房单价低于周边商品房价格。2009年11月,周劭林为投资需要,委托王东购买*房产四处,单价为每平方米2800元,购买的房号为*,总面积361.22平方米。2009年11月4日,周劭林、李丹将购房款100万元转账给王东,王东将该款项转给其母亲,由其母亲代秀文到开发商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为周劭林开具了购房凭证(内部认购书和收款收据),并由王东转交给周劭林。2012年,该建设项目完工,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周劭林。王东并未向周劭林、李丹进行过借款,周劭林、李丹诉状中称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周转属于扭曲编造事实,关于100万元转款的性质为购房款,双方的法律关系定性应为委托购房关系,而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周劭林、李丹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周劭林、李丹起诉要求王东、孙莉莉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律师费损失及保全担保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基于上述陈述,周劭林、李丹与王东、孙莉莉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周劭林、李丹无权要求王东、孙莉莉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王东、孙莉莉并不存在违约情形,且双方之间并无约定,周劭林、李丹要求王东、孙莉莉承担上述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三、周劭林、李丹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周劭林、李丹提供的《借条》,单从该借条显示的内容“一年内还清”和时间“2009年11月4日”看,周劭林、李丹主张还款的时间应自2010年11月5日开始,即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2010年11月5日,周劭林、李丹在长达十余年后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周劭林、李丹与王东、孙莉莉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其起诉已经超过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周劭林与李丹系夫妻关系,案外人代秀文系王东之母,王东与孙莉莉系夫妻关系。周劭林、李丹主张与王东、孙莉莉存有民间借贷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借条1张,载明:今借周劭林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一年内还清。该借条落款王东,2009年11月4日。同时提交资金转账流水,显示:2009年11月4日,周劭林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王东*行账户转账200000元;李丹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户向王东*银行账户转账80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100万元。经庭审质证,王东、孙莉莉对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对周劭林提交的《借条》中的签名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因王东、孙莉莉未缴纳鉴定费,该鉴定被终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王东与周劭林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聊天记录争议焦点系一方当事人认为涉案款项系民间借贷,另一方当事人认为涉案款项系房地产投资,系购房款。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原被告庭审陈述,显示代秀文代周劭林于2009年9月12日、2009年9月30日、2020年3月24日认购房屋四套,并到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为周劭林分别开具4份《内部认购书》,房屋坐落分别为*。与之对应,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4份收款收据,金额分别为287812元、287812元、376040元、212072元,金额合计1163736元。另,周劭林与代秀文就天合花园小区房屋进行置换,2017年5月28日,代秀文向周劭林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现代秀文以宽城区*,换取周劭林*,所差面积10.32平方米,代秀文以现金形式补给周劭林30000元(叁万元整),特出此证。后周劭林通过微信向代秀文发送消息“小燕子催要修电梯款1800元,请你从欠我的30000元款中付给她”。因涉案房屋小区目前仍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案小区业主成立微信维权群,周劭林系业主成员之一。庭审中,涉案微信维权群群主曹淑艳出庭作证,证明涉案房屋已交付周劭林。周劭林交付上述房屋前后,并未实际直接向开发商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购房款。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民间借贷纠纷,从形式要件来看,周劭林、李丹主张借款100万元给王东,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并且相互印证,符合民间借贷案件的一般客观逻辑。但从实质要件来看,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100万元款项的去向与坐落于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四套房产密切相关,涉案房屋系委托购房的标的物还是“以物抵债”的标的物,当事人争议巨大,涉案房屋性质的确定对于涉案债务是否消灭具有关键意义。若系委托购房,则房屋权属手续办理不能的风险主要由委托人承担,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可能因相互冲抵而消灭;若系“以物抵债”,在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完毕之前,原债权债务并未消灭,即涉案房屋未交付前,涉案债务并未消灭。但,无论是委托购房还是“以物抵债”均可引起涉案民间借贷债务的消灭,即使采信周劭林的“以物抵债”主张,鉴于涉案房产均已交付,且并未有证据显示涉案房产属于违章建筑或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建筑物,“以物抵债”行为业已完成,且该行为并未有证据显示损害第三人利益,因此,周劭林、李丹再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本息的权利,属于重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周劭林、李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周劭林、李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阮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