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赵娟辉
本文作者
2026[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实务解析: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争议焦点聚焦】
在济南地区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方逾期付款,卖方能否在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同时,再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高频出现的争议焦点。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回款的最终数额,值得每一位经营者高度关注。
【典型案例场景】
2025年初,济南某建材供应商(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为5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如买方违约,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利息”。
合同履行后,B公司仅支付了300万元货款,剩余200万元经A公司多次催要,拖延长达一年仍未支付。2026年初,A公司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中同时主张了两项款项:
- 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年化高达109.5%);
- 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A公司的逻辑是: 合同白纸黑字约定了违约金,也约定了赔偿利息损失,两项都是合同明确约定的权利,应当同时得到支持。
一、法院对此类争议的裁判规则剖析
对于A公司的主张,济南地区法院在审理中通常会分三步进行审查:
第一步:审查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
合同中约定的日千分之三违约金,折合年化利率109.5%,远超法律保护的范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A公司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LPR计算一年约为6.9万元,而按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则高达73万元,显然超过了实际损失的30%以上。
第二步:审查违约金与利息损失能否并用
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主流观点):违约金与利息损失不能简单叠加。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本身就是对资金占用损失的补偿。如果同时支持违约金和利息损失,则会出现“双重赔偿”的结果,违背了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法院通常会选择按违约金制度处理,但将违约金调低至实际损失的1.3倍以内(即LPR的1.3倍左右)。
观点二(少数观点):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两者可以并用,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支持。 但从济南中院近年来的裁判倾向看,该观点适用的前提极为严格,一般仅适用于违约金性质被明确界定为“惩罚性违约金”的情形,而商业合同中默认的违约金通常被认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第三步:实质性处理方案
从济南地区近年来的裁判文书来看,法院在A公司这类案件中通常的处理方案是:
- 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
- 以A公司的实际损失(即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为基础,将违约金调整为“同期LPR利率上浮30%-50%”作为最终支持的违约金数额;
- 对同时主张的利息损失部分,不再另行支持。
也就是说,A公司虽然名义上主张了两项,但最终法院只按一项(违约金)处理,且数额远低于合同约定,但略高于纯LPR利息。
二、对企业的实操启示
1. 对卖方(债权人)的建议
不要指望违约金条款可以“狮子大开口”,法院一定会做实质审查。更优的策略是将违约金标准约定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1.5倍至2倍”区间,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被调低的风险较小。
同时,如果确实希望获得超过LPR的补偿,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将违约金定性为“惩罚性违约金”,并约定其独立于损失赔偿。但需要注意,在济南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约定的效力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经销商不宜过度依赖。
2. 对买方(债务人)的建议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如日千分之三、日千分之五等),在诉讼中应当主动向法院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调减”的抗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一审中不提出该抗辩,二审再提出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可能白白失去减少违约金数额的机会。
3. 对合同签订阶段的建议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将“违约金计算标准”和“逾期付款利息”合并为一个条款,表述方式如:“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已包含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金额的20%。”
这一表述既明确了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又设定了上限,符合法律规定,在诉讼中更容易被法院直接引用和支持。
三、小结
2026年济南地区的司法实践表明,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与利息同时主张”的做法,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达到“1+1=2”的效果。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进行综合衡量,最终支持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
对企业而言,与其关注诉讼中能“多要”多少,不如在合同签订阶段设计好合理的违约责任条款,既保证对对方的约束力,又能在诉讼中顺利获得司法支持,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和执行障碍。
【相关QA】
1. 问: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一般会怎么调整? 答: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调整。对于逾期付款纠纷,实际损失一般即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法院一般将违约金总额调整至实际损失的130%以内,常见做法是按LPR利率上浮30%-50%计算。
2. 问: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利息,能不能同时主张? 答:在济南地区法院的裁判实践中,如果违约金性质被认定为“赔偿性违约金”,则不能与利息损失同时主张,法院会选择其中一项综合处理。如果违约金被明确约定为“惩罚性违约金”,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可以并用,但举证要求较高,一般不建议依赖此路径。
3. 问:买方逾期付款,卖方主张违约金外,能否再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 答: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且律师费实际发生并符合山东省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法院可以支持。如合同未约定,则一般不予支持。建议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增加“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
4. 问:买方收到货物后以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卖方该怎么办? 答:首先应审查合同中关于质量异议期的约定。如果买方超过约定的异议期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则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如果买方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卖方应要求买方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建议卖方在送货单中注明“收货后X日内书面提出质量异议,逾期视为验收合格”。
5. 问: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逾期付款能主张利息吗?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卖方可以主张买方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计算标准为: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50%。
6. 问:买方是个人,不是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怎么算? 答:如果买卖合同中买方为自然人,且未约定违约金标准的,逾期付款利息一般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部分法院也可能支持LPR加计30%。建议在合同中与个人买方也明确约定违约金,避免争议。
7. 问:卖方逾期交货,买方可以拒付全部货款吗? 答:不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如果卖方逾期交货但已经交付,买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全部货款,但可以主张迟延交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只有在卖方迟延交货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买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8. 问: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于分期付款的合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超过三年未主张权利,又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将丧失胜诉权。
9. 问:济南地区买卖合同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首先看合同是否约定了管辖法院。有约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履行地通常为“送货地”、“提货地”或“收款地”,具体需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建议企业在合同中主动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10. 问:对账单和送货单在诉讼中证据效力如何? 答:对账单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欠款金额的依据。送货单如果仅有卖方单方制作,没有买方签收,法院很难采信。建议要求买方在送货单上由指定授权人员签字,或者加盖收货专用章。如果买方拒签,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或通过物流公司签收记录固定交付事实。
关联律师:赵娟辉,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16912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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