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关联公司抢先受偿是否构成恶意逃债
赵娟辉
本文作者
2026[济南]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关联公司“先下手为强”,个别受偿是否构成恶意逃债?
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边缘,最常上演的戏码不是“抢公章”,而是“抢债权”。债权人闻风而动,能执行的赶紧执行,能查封的赶紧查封,就怕自己落了空。但有一类主体,比其他债权人“动手更快”——他们不是外部债主,而是债务人的关联公司,甚至就是股东实控人自己。
如果关联公司利用信息优势,在债务人即将进入破产程序前,通过受让外部债权、以物抵债、代偿后追偿等方式,抢在其他债权人之前获得个别清偿,这算不算“损害债务人利益”?其他债权人能不能主张无效或赔偿?本文选取“关联方受让债权后个别受偿”这一高频争议场景,结合2026年济南区域内司法裁判倾向,做一次专业拆解。
一、场景还原:一个典型的“抢先受偿”案件
济南某机械制造公司(下称“A公司”)因经营不善,对外负债约8000万元,其中拖欠B银行贷款3000万元,拖欠供应商C公司货款1200万元,另有其他零星债务若干。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控制着另一家贸易公司D。
在A公司债务危机全面爆发前,D公司以“帮助A公司债务重组”为由,从C公司处折价受让了其对A公司的1200万元债权,支付对价仅为300万元。随后,D公司通过法院调解书确认了对A公司的债权,并在A公司尚存的一处厂房拍卖款中,率先受偿了800万元。
B银行等其他债权人发现后,诉至法院,主张D公司明知A公司已资不抵债,仍受让债权后通过司法程序获取个别清偿,属于恶意逃债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求D公司返还已受偿款项,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关联方受让债权后受偿,是否构成“损害债务人利益”?
司法实践中,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集中在四个问题:
1. 关联方受让债权是否为合法债权转让?
从形式上看,C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真实存在,C公司将其转让给D公司,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了债务人A公司,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转让本身,不因为受让方是关联公司而无效。
2. 关联方利用信息优势受偿,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这是整个案件的胜负手。D公司作为A公司的关联方,对A公司财务状况、即将进入破产程序的时间节点有着远超外部债权人的认知。D公司低价受让债权,然后迅速通过诉讼调解、强制执行等程序抢先受偿,其真实目的并非“清理债务”,而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让关联方在清偿顺位上“插队”。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近年多份再审裁定中明确,关联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受让人是否明知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是否存在规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行为。
3. 个别清偿行为是否可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济南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把“关联方通过受让债权获偿”视同为“对个别债权人的偏颇清偿”,参照该条精神予以否定评价。即使案件尚未进入破产程序,但只要债务人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关联方抢先受偿就会被认定为变相抽逃资产。
4. 关联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受损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过错侵权的规定,主张关联方因其恶意行为,导致其他债权人分配财产减少,构成对债权的侵害,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终,法院在2026年的这起参考案例中裁判认为:D公司虽形式上取得了债权,但其利用关联关系获取内部信息、深度参与A公司债务化解方案,在明知A公司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诉讼调解获取个别清偿,妨碍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秩序,其获偿行为不产生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判令D公司返还已获偿的800万元款项及利息。
三、专业建议:关联债权受偿的“合规红线”
基于目前的司法态度,2026年在济南区域,就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案件,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
- 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债权,要能承受公平性审查。如果受让价格、受偿方式明显优于其他同类债权人,裁判者大概率会启动实质审查。
- 债务人已出现破产原因的,个别受偿极大概率会被撤销。不要寄希望于“走完司法程序就安全了”,法院会对整个受偿链条整体评价。
- 受损债权人的维权路径清晰可行。可以直接提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之诉,追回被关联方独占的财产,纳入全体债权人分配范围。
相关QA
Q1:什么是“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A:指因债务人、关联企业或相关人员实施不当行为,导致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侵害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受损债权人或管理人据此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类型。
Q2:关联公司受让债权后先行受偿,合法吗? A:债权转让本身合法,但受偿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若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关联方利用信息优势抢先个别受偿,可能被撤销或认定无效。
Q3:债权人需要等到破产程序启动才能追责吗? A:不一定。如果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受损债权人可以直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如果已进入破产程序,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或追回权。
Q4:哪些行为容易被认定为“损害债务人利益”? A:常见包括:虚构债权、关联方低价受让债权后优先受偿、以物抵债规避清偿顺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债务人核心资产等。
Q5:举证责任在谁? A:一般由主张损害事实的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涉及关联交易时,法院可能要求关联方说明交易合理性、资金来源及受偿依据,实质上是举证责任适度转移。
Q6:胜诉后追回的款项如何分配? A:追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责任财产,应当纳入全体债权人统一分配,不能由起诉的债权人独占,除非进入破产程序前已取得个案的优先执行依据。
Q7:债务人与关联公司之间正常贸易形成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吗? A:可以,但前提是债务未到期前未利用信息优势规避债务履行风险。如果正常债权经过真实催收、诉讼、执行程序后受偿,一般不构成违法。
Q8:公司管理人员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继续清偿关联债权,个人要担责吗? A:视情况。如果高管明知已出现破产原因,仍实施偏颇清偿、谋取个人或关联方利益,可能被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Q9: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 A:根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发现偏颇清偿行为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行使撤销权。对于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侵权之诉,适用民法典三年诉讼时效。
Q10:2026年济南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趋势如何? A:整体趋势是从严规制。法院更加注重关联交易的实质审查,强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对利用关联关系“插队受偿”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
关联律师:赵娟辉,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16912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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