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萍与尚某宇、尚某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8.25 主办律师:赵利东
赵利东
主办律师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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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
已核验身份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11914号
原告:王某萍,女,汉族,1962年1月27日出生,住址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东,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安,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宇,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尚某平,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王某璎,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河。
原告王某萍与被告尚某宇、尚某平、王某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王某萍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骏先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