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某公司;李某;平邑某厂;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05 主办律师:赵刚
赵刚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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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6民初11140号
原告:平邑县某厂,住平邑县卞桥镇八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xxxxxxxxxxxx。
负责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钰乾,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县某有限公司,住平邑县卞桥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某,经理。
被告:李某甲,男,1987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卞桥镇西卞桥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李某乙,男,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卞桥镇西卞桥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平邑县某厂与被告平邑县某有限公司、李某乙、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平邑县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邑县某厂撤诉处理。
审判员巩延成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孙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