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某厂;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1 主办律师:赵刚

赵刚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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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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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6民初11123号

原告:平邑县某厂,住所地平邑县卞桥镇八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xxxxxxxxxxxx。

经营者: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钰乾,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平邑县某厂与被告李如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平邑县赵家水泥制品厂于202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邑县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邑县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平邑县某厂负担。

审判员张晓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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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