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平邑某公司;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9 主办律师:赵刚

赵刚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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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6民初12574号

原告:平邑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泰和路与东外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高某,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平邑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平邑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平邑县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邑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计620元,由平邑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沈飞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兆星

书 记 员吴瑞中